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法制工作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一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人选。
  第十五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