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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
 6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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