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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失效]

第三章 选举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同代表的联系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审议的议案,征求驻当地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可以通知本单位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部分代表列席。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代表视察或其它重大活动时,可以吸收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查,征求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案的意见,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支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开展工作,认真听取和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应由省级机关处理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九条 代表在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所需经费和补助,由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按照省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章 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就地就近、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由代表选举单位或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代表的意见,建立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负责组织小组活动。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就地就近同各级人大代表联合建立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不便于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开展就地视察。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当地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由其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或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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