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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5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 选举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章 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五章 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共同联系代表。
  第三条 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和通过各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所审议议题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见面,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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