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1988年2月8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