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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2日)废止

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1987年9月1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设置和审批
  第三章 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学
  第五章 教师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录用、待遇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收对象,以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课程为主要内容的从业前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
  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能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类型分为: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简称职业高中)。
  第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各类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有中级技术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制: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三年或四年;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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