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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失效]

  第四条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六种。
  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以同时并用。
  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通令嘉奖两种。
  第五条 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个人奖励:
  “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所在机关授予。
  记功、记大功,由管理其职务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批。
  升级奖励,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批;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
  通令嘉奖、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集体奖励: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决定;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凡批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的,应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升级、通令嘉奖、“劳动模范”称号的,应颁发奖励证书。
  凡批准授予集体奖励的,应颁发奖旗。
  奖状、奖励证书和奖旗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凡受奖的个人或集体,均应发给适量的奖金或奖品。不能重复奖励。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以定期给予,也可以随时给予。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经过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授予。
  第八条 为工作人员或集体报请奖励,须由其主管行政机关写出请示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和填报“奖励审批表”(式样附后),逐级报请批准机关审批,对有发明创造的,还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材料。
  工作人员或集体的奖励经批准后,要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宣布。个人的“奖励审批表”要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凡发现受奖的个人或集体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的奖状、奖旗、奖励证书和奖品、奖金,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基金,并列入本级财政计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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