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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9日)废止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1985年5月2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5年6月
 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
  (二)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有显著成绩的;
  (三)一贯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起模范作用的;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或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八)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九)其他事迹突出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给予奖励:
  (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重视干部“四化”建设,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
  (二)全体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实践。坚持改革,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三)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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