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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办发〔1995〕47号文件关于调整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办发〔1995〕47号
 文件关于调整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5〕100号 1995年12月5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均属这次划转的范围。划转时,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要会同当地房管、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地丈量和清产核资,摸清底子,逐点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一次性绘制、移交有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划转后,非经批准,各零售网点不得擅自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转作他用。同时,县以上粮食部门要制定房产经营管理办法,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对过去已经拆迁的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屋,尚未回迁和重建的,要按照国办发〔1995〕47号通知规定,抓紧制定回迁或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以保证当地粮油正常供应。
  三、附设在厂矿企业、大专院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粮油食品店使用的房屋,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5〕47号通知规定,与有关单位重新签订继续使用的租赁合同。今后,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和以其他借口挤占、拆迁。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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