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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5]17号文件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根据统一部署,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组织自查,不完全具备公司法定条件的要先进行自我规范。自查和规范工作结束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要实事求是地写出自评报告,连同公司设立的原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审核确认意见、规范工作中重新制作的验资报告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逐级报公司审批部门审核。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评报告和申报材料经市地体改委或省有关部门审查后,由省体改委按照标准和条件,重新确认,并根据鲁政字〔1995〕15号文的规定,向企业颁发省政府鉴印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六、公司重新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规范具备登记条件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应分别向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应持重新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已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经规范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其他类型企业的变更登记。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凡在此期限内未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达到重新登记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为公司,而应依法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公司”字样。
  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原有公司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应予办理公司登记,收回公司持有的旧式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发给新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经审核,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公司重新登记条件,或者原有公司自愿改建为其他类型企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时,未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按规定收取有关工本费;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比照变更登记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除此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经确认和重新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突出、信誉级别高的,可优先配给其A股或B股额度;符合股份转让条件的,经省体改委、省证管委批准,可进行省内股份转让试点。
  七、规范工作的组织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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