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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5]17号文件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六)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符合的要进行修改。公司章程要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防止侵害股东的权利。
  (七)分离公司办社会的职能。由公司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及相应资产必须剥离。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应制定资产剥离方案,经充分论证、测算和协商并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剥离出的国有资产,应明确管理主体。从原公司剥离的服务性机构,可与公司订立服务协议,有偿为公司提供服务。
  (八)理顺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关系。公司与政府部门在行政上脱钩,不再具有隶属关系。凡国家公务员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应依法清退。公司不向政府行政部门上缴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任免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规范的主要形式
  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形式进行规范。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可确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发行的股权证可以转为股票。
  (二)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均达不到《公司法》规定要求,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既不符合《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也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依法变更为非公司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字样;对在公司设立和经营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予以查处,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内达不到《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变更为非公司企业或依法予以撤销。
  五、规范工作安排
  各市地体改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规范工作,由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具体规范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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