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二)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足5人的可不再增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议事规则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改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应按公司章程建立工作细则,并建立相应的会议记录制度。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公司,应明确界定母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经营权限与经济责任。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
《公司法》、《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合的要限期达到要求。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在省内试点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省指定报纸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不得损害任何一方股东利益。
(五)完善公司股权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应制定公司股权管理的细则,明确股权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职责,股权登记及变更办法,股权管理要求,股权转让办法,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措施等。
凡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折股、股权设置、资产处置、国有股持股单位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的要到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上述内容的确认手续。
任何自然人不得替代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充当股东。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席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有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