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5〕17号
文件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鲁政发〔1995〕126号 1995年12月8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工作的指导思想
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为准则,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重在制度创新和规范化运作,切实承担资产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的责任。规范工作要稳步推进,分类指导,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要坚持做到规范一户,确认一户,重新登记一户。在规范过程中,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二、规范的范围和期限
凡在1994年6月30日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依照前述两个“规范意见”设立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公司、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全资子公司,都应进行规范和重新登记。规范和重新登记的期限为1996年12月31日前。
三、规范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强化公司股本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公司的实收股本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允许撤回,注册资本登记不实的,要核清公司实收股本金后,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合
《公司法》最低限额标准,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得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续。公司应以上年末资产负债表为准重新验资,抽逃的资金应在规范期限内予以补足。股份公司已注册登记,但原批准的股本总额未募集到位的,未募足的部分不准许再募。因未募足股本金而未成立的,原批准文件作废,公司不得再办理筹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