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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引库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
  二、引黄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二分八厘;
  三、引黄淤改每立米收费一分二厘;
  四、引河(含泉、湖,下同)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二分五厘。
  目前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暂按灌溉亩次计费,每亩次收费三元五角至四元五角。
  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丰缺情况实行浮动水价,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条规定标准的15%。
  引黄灌溉用水,每立米含沙量大于十二公斤时,一般不得引用。如遇严重旱情必须引灌时,应在原水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相应的清淤费用。
  库区移民村从水库内自行提水用于本村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用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水费。
  第七条 工业用水:
  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供水计量点。引黄、引河每立米收费六分,引库每立米收费一角;
  二、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能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每立米收费二分五厘。水质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并按消耗水计收水费;
  三、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库内,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每立米收费一分五厘。
  乡、镇工业用水,引黄、引河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引库每立米收费四分五厘。
  第八条 城市公用事业用水:
  一、城市公园河湖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
  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由各市地按第五条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九条 水电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鱼种场,下同)用水:
  一、水力发电用水,每发一度电收费一分二厘,其中结合灌溉和利用泄、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六厘;
  二、国营农、林、牧、渔场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
  水管单位自营、联营或其他单位经营的水库养殖,按当年产值的5%计收水费。
  第十条 灌区与水源工程分设管理机构并各自进行核算的,灌区应向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一、从水库引水的,以水库放水洞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八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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