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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印发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的通知

  农业银行项目电报设附报,单独统计本项贴息贷款的发放、收回余额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向贷户按月息6.6‰计收利息,贷户持农业银行的贷款利息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享有对本项贴息贷款管理和发放的自主权。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由农业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原则、制度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业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凡违背这一原则,造成贷款损失者,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以贷谋私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损失,要根据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农业银行内部,企业信贷部门负责对乡、村企业贷款的考察、审批和管理工作;农业信贷部门负责对农户贷款的考察、审批、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全部贷款发放情况的统计和汇总。农行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该项贷款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省农业银行会同财政厅协商议订。有关市、地农业银行、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贴息资金及贷款分配表

                      万元

单  位  财政贴息资金  贷款指标  备注
 合计     160   2000
 沂水     9.6    120
 沂南     0.8     10
 沂源     6.4     80
 平邑     9.6    120
 费县    13.6    170
 蒙阴    13.6    170
 临朐    15.2    190
 泗水     7.2     90
 山亭     4.0     50
 临沭    13.6    170
 商河    12.8    160
 梁山    13.6    170
 鄄城    18.4    230
 单县    21.6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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