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农村的现金管理。乡镇企业向国营、集体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之间支付货款、劳务款项或其他经济往来,超过300元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转帐结算。超过300元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对大量收购农副产品的乡村企业应按季或在收购旺季报送用现计划。各单位与承包户、个体户发生的经济往来,银行要认真审查,制止不合理的现金支付。对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发放农业贷款,应根据当地物资供应的实际情况办理,能转帐的,争取转帐;必须向集市或异地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需要付给现金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挪用款项和破坏国家计划,影响市场物价。对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户交售农副产品支付的价款,采取转帐结算还是付给现金,听由交售者自愿,但对队交队结、户交队结的,原则上应办理转帐。
六、单位到异地采购或其他大额支付,原则上均应办理转帐结算。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在政策、计划范围内必须使用现金的,经银行审查确属有利于生产发展、活跃市场和安定人民生活的正常支付,可以允许支取现金。对计划外基本建设单位或有些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到产区抢购、争购紧俏商品的现金支付,要认真审查,发现有资金来源不清、用途不明、哄抬物价以及违犯国家计划政策的要及时追查清楚,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各地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特别是商业划小核算单位,工业开办自销业务,现金周转量大,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单位送存现金提供方便。使现金管理与信贷管理、结算管理紧密结合。对符合国家计划、政策和正常经营的经济往来,在信贷、结算现金使用上,都要予以支持。办理转帐结算,力求简便、迅速、安全,各基层银行要加强柜面监督和事后检查工作。对执行好的单位、银行或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违反国家计划、政策和现金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情况予以制止和给予必要的制裁。
(一)对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无效,继续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现金支付,直至封闭其帐户,待写出深刻检查后,方可启用。
(三)对弄虚作假,逃避银行监督,从银行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工资性开支,或用于犯法、违纪活动的单位,银行按套取或坐支额的10%处以罚款。罚款收入全部就地上交国库,银行对单位罚款可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企业支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由企业留利中列支。
八、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行使现金管理职能。每年向上级专业银行报送现金管理情况,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