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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7月21日)


  省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九八四年《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对改进和加强现金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开立帐户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村乡村集体和乡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
  二、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核定各单位合理的库存现在限额。库存限额一般可按照三到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予以核定。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单位开支超过现行结算起点,在300元用现额度内,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办理转帐。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原则上实行转帐结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支付。
  三、各单位的销售(业务)收入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次日上午及时送存银行。要加强对坐支现金的管理,各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等,一律不准坐支。属于其他方面的开支,为了方便各单位的业务经营,减少向银行存取现金的次数,可事先提报坐支计划,经银行审查同意,按规定坐支的范围和额度,允许从收入现金中坐支。
  四、各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承包费所需用的现金,开户银行按照劳动部门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或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或签订的合同监督支付,消费基金按专户管理的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转入专户,先存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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