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离队到安置县市报到时,请部队派人护送,并提前三天向县市军退办预报到达时间、车次、人数、行李数量等,县军退办派人到车站迎接。从车站到新居行李、家具的搬运,由县市交通部门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原部队支付。
退休干部到县市后,本人的介绍信、档案材料和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补贴、福利费、残废金、护理费等由民政部门核对接收;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由卫生部门接收,并及时办妥公费医疗证件,确定就诊医疗单位。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和粮食供应,由军退办开具落户证明信和粮食关系转移证明信,公安部门凭落户证明信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信及落户证明信办理供粮手续。他们应领的购物票证由商业部门按规定发放。接收军队退休干部较多的县市,在集中交接期间,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干部组成临时办公室,具体承办接收安置任务。
在交接过程中,军分区、人武部应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六、军队退休干部个人待遇所需各项费用,当年的由军队一次拨交给安置县市,从下一年起,按财政部、民政部〔82〕财事字第11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82〕鲁民字第128号通知的规定办理。接收军队退休干部所需的经常性公用经费,和军队退休干部进住前的住房维修、看管费,首先从省拨给的退休人员个人待遇专项经费上年结余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安置县市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预算支付。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由安置县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编列预算支付。
七、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福利待遇、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并享受当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同等的各种优待。
军队退休干部日常生活事务,均应自理,对残疾重、行动困难而又无人照顾的退休干部,粮食、商业部门尽量做到服务到户,重大节日的物资供应,应给予照顾。
八、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后,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当地卫生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其中因伤残后遗症需经常医疗处置或独身无依靠的,以及家庭照料确有困难的,只要本人自愿,可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送省第一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
九、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军队退休干部听报告、看文件、参加适当的社会活动。每年“八一”和新年、春节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期间,各级政府要对军队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表扬他们中的好人好事,勉励他们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继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