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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就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工作的配偶,如其工作单位离退休干部居住点较远,上下班确有困难的,可调到离居住地点较近的单位工作。
  四、为军队退休干部修建的住房(包括过去为分散安置的军队干部专门修建的住房和军队拨款地方负责修建的住房),专房专用,产权归当地民政部门,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管理和维修。房屋的维护保养费用,按照以租养房的原则,首先从收取的房租费中解决;不足部分,向同级财政部门单独编报预算支付。
  民政部门分配住房要全面考虑,合理安排,一次落实到户。夫妻双方同在部队工作,一方退休,易地安置的可分配住房,就地安置的一般可随在部队工作的一方居住;夫妻双方由部队同时退休,按职务高的一方分配住房;一方离休,一方退休的,随离休干部居住。已住地方公房(指分配给本人或配偶的住房),本人又要求分配住房的,可以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公房交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个别人口较多、居住拥挤的营职以下干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原住公房。对军队退休干部交回的公房,民政部门可主动与房管部门联系,适当照顾以前接收的无房或住房拥挤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干部的房租费,按当地机关干部住公房的标准收缴。
  各地过去为分散安置军队干部专门修建的住房和由军队拨款地方负责修建的住房,在一九八一年下达的军队退休干部建房计划中又包括这部分人的,安置中可由退休干部选住一套,原用住房或不用的新建房由民政部门收回;这次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报到,或其他原因不住的房屋,由民政部门管理。上述房屋一律留作安排以后退休的军队干部居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借用和抢占,已占用的、要限期搬出。
  五、办好交接安置手续。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成后,由省军退办将《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摸底表》一式两份,通过部队大单位政治部门转交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负责填写。部队按要求填表后分别送省和接收县市军退办。需要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由部队派干部携带其档案材料到接收安置县市,经县市军退办审查同意后,分别介绍到劳动、人事部门研究安排。安排落实后,及时通知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并由县市军退办报省军退办,由省军退办向部队发出《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随迁配偶、子女无工作的,在收到部队寄回《摸底表》以后,省军退办即发出《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各县市凭《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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