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
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3年10月14日)
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支持部队精简整编,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把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了执行这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关系到人民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民政、劳动、人事、教育、财政、卫生、公安、粮食、商业、交通、人武部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分担的任务。
二、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按照中央规定办理。要求就地、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应予接收。要求到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的,该地为一般中小城市,应予接收;该地为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四城市的,应从严控制:到父母处安置,必须是本人未婚和父母身边无子女者,到子女处安置,必须是本人身边无子女者。
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个别确需调整的,由县市提出意见,经地市审查同意,报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退办)与部队大单位政治部门商定。
退休干部自愿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农村安家,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经县市民政局研究同意,报地市民政局批准。退休干部的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应动员其回农村安置。
三、积极做好军队退休干部随迁人员的安置工作。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和待业的子女,以及退休前经批准随军供养的其他亲属,可一并随迁。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指无十六周岁以上的子女,或虽有十六周岁以上子女,但因残疾等原因不能照顾退休干部的),准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包括随迁子女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随迁配偶和子女是工人、在职干部的,分别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如其配偶已符合离休、退休条件,应在原工作单位办妥离休、退休手续。随迁子女是学生的(不含大学、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就学;是城镇待业青年的,和迁入地区待业青年同等对待。随迁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仍保留市镇户口。干部退休前随军供养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同等对待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