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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94号文件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83〕94号文件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1983年8月20日)


  国务院国发〔1983〕94号文《批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连续发生重大火灾和防火救灾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发至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对保卫经济建设发挥了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重大火灾事故仍不断发生,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去年全省共发生火灾一千七百四十九起,今年上半年发生火灾一千二百零七起,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防火安全组织、制度不落实,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我省的消防工作搞好。
  一、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设施的建设,要纳入城建规划。新建的市区和卫星城市,必须按照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站、消防通讯、消防给水、消防道路等专用消防设施。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扩建和技术改造企业的安全、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旧市区的消防设施,当地政府要组织公安、城建、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改进方案,结合旧城改造,分期组织实施。对于当前消防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消除。居民稠密地区消防道路不畅的,要坚决打通;消防用水严重不足的工业区、物资仓库比较集中的地方和易燃易爆生产单位所在地,要新建一批公用消火栓;旧建筑遗留下的重大火险隐患,要限期消除,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二、进一步搞好城镇消防管理。要把消防管理作为管理城市的重要内容。要广泛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地、系统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防火安全的方针、政策,搞好遵纪守法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主管生产的部门必须管安全,把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并列入评比内容。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0号文件确定的消防安全的十项标准,把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在体制改革、企业整顿和技术改造过程中,要把搞好防火安全工作同实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搞经济承包,要把防火安全包进去,落实到车间、班组,落实到人。要严格奖惩制度,防火安全工作搞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奖励;搞得不好的,要及时检查整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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