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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
 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6月18日)


  国务院国发〔1982〕42号文《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已翻印发至各地市各部门,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各地友谊商品、外轮供应公司和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今后不再经营国务院通知中指出的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计算机、家具等十种商品。这些商品,均由华侨商店经营。
  二、除中央有关部门专项拨给我省的侨供紧缺商品以外,对自行车、缝纫机、呢绒、名烟、名酒、青岛啤酒、家具、水产品等物资,省有关部门应按照各地侨汇收入和侨眷需要列入计划,专项下达。各地要本着“先侨供,后市销”的原则,努力增加和调剂一些适销对路的商品,尽量满足侨眷的需要。
  三、对侨汇留成的分配和使用,要认真执行“谁提供紧缺物资,谁得外汇”的规定。赡家侨汇留成,由省侨办会同省财委掌握分配,中国银行分别开立侨汇留成额度账户,按季拨入。今后凡从外贸部门或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购买出口商品,均由地市侨办和财办批准,中国银行监督使用。对侨眷需要而国内无法提供或提供不足的商品,华侨商店可以委托当地外贸部门或广东、福建两省和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华侨公司(商店)进口,但须由地市报经省进出口委批准后办理。
  四、凡有侨汇收入的地方,都要认真做好侨汇商品供应工作。侨汇收入较多的,可设华侨商店;侨汇收入较少的,可设华侨商品专柜或指定一个单位由专人负责华侨商品供应工作。华侨商店可同时兼营不收侨汇券的商品。
  五、大力发展侨汇建筑,把建筑华侨住宅纳入各地城建规划。所需地皮、建筑材料,要保证供应。原定青岛、烟台、潍坊市华侨住宅建筑计划,要尽快完成,并做好出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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