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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
 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3月22日)


  国务院〔1982〕12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到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已印发各地,望认真遵照执行。据了解,我省一些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各种名目到风景游览胜地开会和出差的也相当多,给当地的供应、食宿、运输造成很大压力,影响了接待国外旅游者的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部门和单位在旅游旺季(四至十月),不要到青岛、泰安、曲阜等地开会。如必须在这些地方开会,需事先征得该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财务审核和报销制度,教育出差人员不准利用出差之便,以各种借口,用公款到风景游览区游山玩水。违者,其游览旅费自行负担,游览所耗时间,按无故旷工论处,扣发工资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责任,给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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