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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府宗教事务处等部门《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我们去年十二月中旬召开了各地市统战、宗教、房管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经过讨论研究,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宗教房产工作抓紧抓好。
  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妥善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不仅有利于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执行,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这项工作如果做得不好,将会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给梵蒂冈和国外教会留下向我进行渗透的缺口。因此,不能把这项工作看成单纯的经济问题,必须从大局出发,从政治上着眼,从执行党的政策的高度来对待。
  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有一位负责同志明确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干部认真学习文件,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落实。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建立清产小组,对宗教房产进行深入调查,登记成册,立案存档。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由于教会和寺庙的房产解放以来变化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工作中要注意吸收宗教团体或宗教界代表人士参加,充分发挥他们在清产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把他们作为一方代表,注意尊重他们的意见,共同协商处理清产工作中的问题。
  二、在解决宗教房产问题中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处理好遗留问题。
  教会所办的学校、医院及孤儿院、养老院等附属事业,过去已经明确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产权不属于教会,不在这次清退范围。土改时已经分配给群众的教会房产,不再退给教会。
  “文革”以前由房管部门按私房改造形式经租的教会房产,其产权退给教会,原定租应恢复,未付的定租费按原定租标准付给。
  “文革”期间占用的宗教房产,包括教堂、寺庙、办公用房以及宗教职业者住房,应退给宗教团体。占用期间的租金,应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被侵占的私人房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补交给宗教团体。宗教团体暂时不用的房屋,仍可由房管部门协商代管,或直接同用房单位建立租赁关系。
  “文革”以前历次运动中被机关、部队、企业所占用而未建立租赁关系的天、基两教会的房产,其产权仍应为教会所有。房租费可从一九八0年七月份开始起租。至于让房管部门代管,还是教会自行经营,由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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