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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转发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对归侨、侨眷在政治上不能有任何歧视,在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就业、提职、晋级等方面,必须一视同仁。在生活上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对于归侨、侨眷中的知识分子更要关心照顾,做好工作。对已经出境的知识分子,如愿回来,要热情欢迎,妥善安排。对安置在农村的归侨,生活低于当地社员一般水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酌情安排就工,由地市侨务部门商同劳动部门落实安置单位,报省劳动局同意后予以安置。
  对侨汇物资供应工作,省和各地市县有关物资供应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先侨供后市销”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分管这项工作的同志每年要抓几次,具体落实,保证供应。需要进口的物资,由地市财委、侨办提出计划,报省进出口委安排。各地按规定分得的侨汇留成,今后全部拨到地市,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分行专列帐户,由地市掌握使用。为了切实搞好侨供工作,各地要普遍地进行一次检查,坚决制止“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有发现,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对侨汇建筑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委、房管、城建、计划、侨务、财政、物资等部门,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对一九七九年经省府同意下达给青岛、烟台、潍坊三市的建房指标,要采取有力措施于今明两年内完成。对于用两万元以上侨汇在城镇购买或建设住宅的华侨,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其在农村的直系亲属或照顾其生活的其他亲人(一至二人)在城镇落户。对在政治上有较大影响和对我省四化建设做出贡献以及领养老金回国定居的华侨,可优先解决。
  农村侨汇建房,按规定供应的木材,由各级物资部门保证供应。
  三、积极兴办侨资集体企业为四化建设服务
  我省许多地方都有兴办侨资集体企业的条件。海外侨胞愿为我们筹集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归侨、侨眷也有很大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积极组织归侨、侨眷把这类企业办好。要因地制宜,大力兴办投资少、见效快、产供销有保证的集体企业。要发挥地方侨资和农村资源的优势,努力发展农村多种经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华侨和归侨、侨眷办的集体企业要给予扶持。
  四、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要对归侨、侨眷深入进行四个坚持、三个热爱(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和“五讲四美”的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在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使他们进一步发扬爱国爱乡、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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