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山东省政府转发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
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10月30日)
省府同意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精神,我们于八月份召开了全省侨务工作座谈会。会上认真学习了中央有关文件和负责同志讲话,分析了我省侨务工作形式,根据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这一根本方针的要求,研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侨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央领导同志在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侨务工作的根本方针就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广大侨胞一向具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过去曾经对祖国的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必将成为四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更大的作用。我省有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以及他们在国内的眷属近一百万人,认真贯彻侨务工作的根本方针,做好这些人的工作,对促进我省的四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督促和支持侨务部门的工作。同时,侨务工作涉及许多方面,它的工作对象分布在各条战线,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进一步落实党的各项侨务政策
对归侨、侨眷中的冤假错案,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侨办、中央组织部、公安部联合下达的〔1981〕侨政会字第038号文《关于善始善终地复查纠正归侨、侨眷中冤假错案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复查,逐个落实,不留尾巴。
对被挤占的华侨私房,中央、省委已经三令五申,必须尽快全部退还。特别是占住侨房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包括退休干部),要先行退还。各有关单位在解决职工住房时,对占用华侨私房的干部、职工要尽先安排,抓紧搬迁。为了解决占住华侨私房而又无房源的社会户的搬迁问题,省计委确定一九八二年拨出一百万元建房补助费,有关地市要做好规划,抓紧施工;不足部分,可从城市三项费用或百分之五的工商税提成中予以补助。对已安排搬迁而无理纠缠顶着不走的,要实行强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