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化工厅、商业厅、公安厅、铁路局有关化工产品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2.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线应该采用铁管线,电线的绝缘材料要具有防腐蚀的性能;
  (2)车间及仓库内所有电气动力设备及照明装置,必须采用封闭型或防爆型的,普通类型的电气设备或照明装置,不得安装在车间或仓库内。起动和配电设备,必须安装在另一房间内;
  (3)电气设备的保险装置,必须与所用的电量相适应。
  3.禁止吸烟和携入火柴等火种,并在明显处张贴“严禁烟火”的警惕标志。
  4.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件、工具。必须使用时,应有防护设备。机器轴承等转动部分,应有良好的润滑。
  5.进入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得着铁钉靴鞋。
  第七条 制造、使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厂房、仓库均应装置能够防止直接雷击和感应雷电的避雷设备。
  第八条 制造、使用、贮存和销售化学易燃物品的场所及运输化学易燃物品的车、船和飞机,都应该配备足量和适合化学易燃物品性质的消防设备,固定存放位置,不得擅自动用。并应经常检查,注意保养,保持有效。通向消防器材的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临时制造、使用、贮存、销售和运输化学易燃物品者,亦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九条 制造、使用、贮存和运输化学易燃物品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该有可靠的接地设备或增高厂房内和设备内的湿度达百分之六十五至七十以上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十条 制造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制造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如存有易燃液体、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密闭,对具有压力的设备,更应注意设备的密闭,以防易燃气体或粉尘逸出;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该有防爆泄压装置;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该有阻止回火的装置等。
  2.生产设备、安全设备和仪表装置,安装或检修完毕,必须经过技术安全保卫部门鉴定认为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使用,并加强经常维修保养,保证安全可靠。在修理上述设备时,必须事先消除火灾、爆炸因素。用明火在车间内修理时,应由技术部门提出,厂长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试制新产品、更动生产配方或者改变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时,事先必须:
  (1)经过防火、防爆的技术鉴定;
  (2)对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试验,原料须经化验,清除有害杂质;
  (3)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学习;
  (4)有必要的消防力量与灭火设备。
  4.生产车间内临时存放的化学易燃物品,应该根据生产需要和安全要求,规定存放地点。储备量不得超过一个班的需要量。生产成品,应随时运出,不得堆放在车间内。  
  5.进行化学易燃物品的生产,各工序过程之间,必须保持密切配合,以防止半成品的积压。
  6.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加热易燃液体或烘干原料、成品时,应当采用安全的加热设备和严格控制能够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的温度。
  7.厂房及生产区域内,所有可燃废料、废液,均须随时妥善处理。
  8.化学易燃物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容器、包装的材料应该适应化学易燃物品的性能。容器、包装的外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危险货物专用标签样式”印贴警告标志,并注明物品名称、化学性质、灭火剂和其他注意事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出厂。
  9.用过的容器、包装,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后,方可再用。
  第十一条 贮存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