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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化工厅、商业厅、公安厅、铁路局有关化工产品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生产企业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防火防毒:
  (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分别储存,不得混淆一库存放,库内外设有专用消防工具品。
  (2)一切有剧毒、腐蚀、刺激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与食用品、医药等类物资同库储存。
  (3)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及堆垛场内,严禁焊接试验倒包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严禁木炭、电石、煤气发动的车辆进入危险物品的货场及仓库。
  (5)化工危险物品仓库内的照明,一律要用户外安装的闸刀开关。库内工作结束,进行防火检查后,在锁闭库门的同时,切断库内电源。
  (6)一切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货场,必须成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组,并经常进行消防常识的学习及定期的实际演习。使其具有一定的消防业务技能。
  (7)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符合“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的规定。
  2.安全检查管理:
  (1)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性质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2)对化工危险品储存的货场及仓库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时化验物品质量、测量仓库货堆的温度、湿度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化学危险物品知识的人员担任,专人专责,不宜随便调换。
  五、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销售和运输: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中小型企业应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并采取有关的安全措施。
  2.化学危险物品的销售采购和托运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按照商业部制定的“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办理。各厂不准自行采购赠送交换,也不准直接供应用货部门。
  3.由厂矿直接供应的化学危险物品,由厂矿直接向铁路交通部门统一托运。在当地使用者属易燃易爆剧毒品,不得自行提运。但本单位有运输工具防护设备,及搬运人员者,经过主管公安、交通部门审核考试合格后发给化学危险品搬运人员许可证,方允许自提,发货部门必须严格检验合格证方可发货。提货单位,提货后不得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共场所。
  六、对现有生产化学危险品企业的检查整顿和处理:
  1.各化工生产企业(包括社办企业)应在党委领导下由厂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并与公安劳动卫生部门密切联系配合根据中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对化工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发现问题制定出改进安全的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执行。(省属企业除报厅外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各地企业除报主管局外并报当地公安部门)。
  2.凡不符合本规定,而又不能停止生产的应千方百计以积极的态度,采取土洋结合的办法,逐步改进现有安全条件,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订出彻底改进安全状况的措施,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坚决执行。对危险性大而一时又不能完全改进的企业,应改产为危险性小的产品,或经上级批准向安全地址迁移。

山东省商业厅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统一托运的规定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凡属商业、卫生部门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商业部门经营的一、二类化学危险物品)运往外地者,一律由当地商业、卫生部门代购货部门统一托运,以保障安全之精神,本着既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管理,又能及时的服务于生产需要的原则,特作以下规定。
  1.凡属商业、卫生企业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详见目录),经购货单位采购后需要运往外地者(包括商业、卫生系统的内部调拨),不论数量多少,一般均由销售单位委托经当地商业、卫生企业指定的储运站(科)负责代向承运部门统一办理托运,不得自行提取或随身携带,亦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保障安全。如购货单位需要自己提取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发货和运输。办理托运的手续不论整车、零担均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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