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2年3月20日)
国务院国发〔1981〕161号文《批转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希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和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文物战线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认真解决。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把文物市场严格管理起来,要向一切违犯国家文物政策、法令的现象作斗争,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依照国家规定,国内市场的文物由文物(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我省一切文物商品统由文物部门开设的文物商店和收购点(站)收购,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各地不得跨辖区收购文物;外省、市、区不得在我省设点收购文物。出土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一律不准买卖或据为己有。
除文物部门外,其他正在收购文物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收购,已收购的文物,要全部价拨文物部门。对于执意继续收购和拒绝价拨者,要由文物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散存在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等部门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无保管条件的,可调拨给文物部门或按国家规定价格价拨。(编者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个人收藏的文物,同样受到国家保护,将文物捐献给国家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出售时,要卖给文物商店或收购点,严禁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出售,违者由文物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三、省内对外宾零售的文物,只能由省文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外宾门市部出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对外宾出售文物。凡对外宾出售的文物,须经省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并钤盖火漆标识。文物部门开设的外宾门市部,其文物商品不足者可提出申请计划,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调剂供应。青岛外轮供应公司开设的外宾门市部,其文物商品由文物部门供应;所需文物的计划,须经系统主管部门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指定具体单位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