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各有关方面的协作,保护好古遗址、古墓葬。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物统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据为己有。对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和其他文物古迹,各行各业都负有保护的义务,要主动加强协作,在搞生产建设时尽量避开。确实不能完全避开的,要认真贯彻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权衡轻重,妥善解决。生产建设部门在进行各项工程设计时,对工程范围内的文物,要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具体保护办法,列入设计任务书;凡因生产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文物勘探、发掘、拆除、迁移,其所需劳力、经费等,均应纳入生产建设计划,由生产建设部门负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现文物,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文物部门处理。
三、严格责任制度,做好文物收藏保管工作。各级博物馆、文管会(所)等文物收藏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自然标本等,要切实负起保管责任。要加强革命文物、党史资料的征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统计制度、档案制度、保管制度,防止文物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霉烂、损伤、火灾、被盗等事故。严禁贪污和私相授受文物。文物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做到安全、坚固、适用。重要文物库房应根据需要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震、防虫、防尘的措施。目前不少单位的文物保管条件较差,希望各级政府帮助解决。
四、整顿文物商业,实行归口经营。文物商业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和保护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它是文物管理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般的商业部门,要克服单纯营利思想。全省文物商业统由国家开设的文物商店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除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文物商店、文物代售点和兼营文物外供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对外宾出售文物。文物出口要在国家指定的口岸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外地文物商店或其他部门不得在我省设点或游乡收购文物,省内文物商店不经批准也不得到外地出售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同工商行政部门互相配合,坚决取缔文物黑市,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
五、加强法制,造成“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加强法制是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编者注:此《条例》已废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和有关政策法令。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损坏国家文物,或因领导不力,玩忽职守,使国家文物遭受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贪污盗窃国家文物,盗运文物出口,进行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者,文物部门有权依法起诉。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文物政策法令,普及文物常识,进行保护祖国文物的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文物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