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文化局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1年3月17日)
省府同意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我省有丰富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这些文物是研究我国历史,研究古代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珍贵资料,是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文物管理机构,注意培养文物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搞好文物收藏保管,搞好文物市场管理,力求使我省的文物事业有一个新的发展。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
建国以来,我省文物事业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全省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三十八处,专业人员七百多人,收藏文物达五十万多件,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千一百七十五处。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文物工作者的努力,我省文物保护管理、考古研究、陈列展览、文物商业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十年动乱中,我省的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文物工作至今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文物政策法令,保护好古代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对定为保护单位的古代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一律按文物政策法令进行管理。各地要对目前使用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的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对使用这些建筑的单位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未经文物部门同意而进驻这些建筑的,必须尽快迁出;凡有损这些建筑安全和有碍开放游览的,必须限期迁出;凡经审查可以继续使用这些建筑的,要与文物部门签定使用合同,严格遵守文物部门提出的保护文物安全的各项要求,并负责进行必要的维修;凡在这些建筑内专设博物馆、文管会(所)的,要注意保持这些建筑的原貌,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建。各地对这些建筑的修缮,均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不得随意更动。文物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筑部门和园林部门对这些建筑划定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在一些重点古建筑周围如确需增添建筑,应事先与文物部门协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在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等方面与环境气氛相协调,保持风貌一致。各地的城市维护费,应把本地区内的文物维修费列入开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