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药市场管理混乱,野医、游散药贩日渐增多,伪造、贩运、出售假药事件不断发生。有的投机贩,以紫茉莉根,冒充天麻,欺骗群众,高价出售。有的冒充陵县制药厂、阳谷阿胶厂、东阿县制药厂、东明“五·七”药厂等名义贩卖假阿胶。非法种植罂粟,滥用麻醉药品成瘾的事例,也不断发现。
四、药政、药检机构不健全。有的地、市卫生局没有设药政科;已设机构的,药政工作人员也很少。县卫生局一般没有药政人员,工作无人过问。地、市以上现有药检所十四处,药检技术人员缺乏,仪器设备落后。县药检所也很不健全,致使药政管理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等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为了搞好药政管理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药政工作的领导。药品是防病治病的武器,加强药政管理工作,促进药品生产,提高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是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的大事。国家颁发的《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是药政工作拨乱反正的有力武器是我们必须遵循的法规。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对那些违反《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的要加强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药政、药检机构,充实药政、药检人员。各地、市卫生局要设立药政科,县卫生局要配备专人负责药政工作。省药检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担负起全省药检业务技术指导,培训药检技术人员和重点药检项目的科研等工作。地、市药检所,要尽快充实技术人员,增加实验室,解决经费不足和仪器设备落后等问题。要加强县药检所建设,抓紧培训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力争三、五年内把县药检所逐步健全起来。所需人员,由各地从现有卫生人员中调剂解决。
三、根据《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拟在各地区行署和各级革委会领导下,以省医药管理局为主,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全省中西药厂进行整顿。对不符合
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药厂予以整顿取缔;对不符合医疗需要的品种予以淘汰;调整医药生产不合理的布局。整顿的原则:1.凡是符合《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第
九条规定,产品纳入工、商计划的和经省卫生、化工、商业局批准的药厂,可继续生产;2.凡不符合《
药政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厂子,予以关并;3.凡生产未纳入国家计划,原料自行套购,产品粗制滥造,自产自销的,要坚决取缔;4.药学院校、医学院药学系办的附属药厂,经审查符合条件并能纳入医药生产计划的,可以批准生产。其它大、中、小学均不得生产药品;5.严格控制生产制剂的药厂,对现有制剂厂,有计划地进行精减。严禁兽药厂生产人用药品;6.部队按中央军委决定,军以下不办工厂;军以上办的药厂,其产品进入市场的,由省医药局、卫生局审查,报卫生部、总后勤部、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平衡,经批准后,方可纳入国家计划,安排生产收购;7.经审查停止生产药品的单位,在所在地区行署、市、县革委会统一领导下,予以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