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3年3月21日)
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文《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再作如下通知,希一并研究执行:
一、搞好产销衔接。工业企业要坚持以销定产,努力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做到适销对路;商业、外贸部门要及时向工业部门提供国内外经济情报,以适应市场变化。工业、商业、外贸、物资等企业单位要根据省计委或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收购、调拨计划,签订产销合同,并认真履行。对于价格,质量与外地相同的地方产品,要优先收购,以支持当地工业的发展。各地、市要加强经济协调工作,及时指导和解决产销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产品粗制滥造、质次价高的企业,银行可停止贷款,质量标准和物价部门要组织检查,实行惩罚价格。
二、严格控制计划外布点。国民经济调整以来,省经委、计委、财政厅曾分期分批下达企业“关、停、并、转”的调整方案,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检查落实。对于因故需要改变方案的,可报省经委复议。对于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关停并转的企业和未经省计委、经委批准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拨款、贷款、供电、施工和供应物资。
三、银行要监督企业划清资金运用渠道。企业专用基金建设项目的物资储备和费用,都不准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开户银行要对所辖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对于已经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要责成企业限期划出,否则按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加收罚息。对于有些事先确难划清用途的通用物资,可按主要用途(占耗用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列帐,实际使用后,按资金归属转帐清算。
四、试行流动资金使用责任制。为了调动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从一九八三年起,以财政、银行为主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的执行情况,逐步试行以下奖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