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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
 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2年11月3日)


  省政府同意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研究执行。
  组织一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利用他们现有的设备和技术条件,从扩大服务项目中合理组织收入,走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的路子,这是开辟新的生财、用财之道,提高服务质量,办好各项事业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迅速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各地具体施行意见,请于今年底前报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我省有些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6号文件指示精神,积极试行企业化管理,挖掘内部潜力,从扩大服务项目中合理组织收入,发展事业,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有些单位对企业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注意自力更生,扩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开辟财源。仍然单纯依靠国家拿钱办事业。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一些单位的实践经验,现对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都应积极试行企业化管理,充分利用自己的人力、技术、设备等条件,广开生产门路,扩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合理组织收入,逐步提高经费的自给水平和收入水平。各项收费要公平合理,不得随便提高收费标准,乱收乱敛,转嫁负担。也不能任意降低服务质量,不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二、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后,单位的性质、任务不变。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尽力扩大社会需要的服务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单位财务开支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收入和节省的经费补贴,留给单位用于发展事业,开展多种经营,建立后备基金,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发放职工奖金。
  对超额完成事业计划和增收节支成绩显著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职工奖金可略高于一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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