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鲁政办发[1983]51号 1983年10月25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职工学校是实现职工教育正规化的必要条件,是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重要基地。职工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二、职工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学员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发扬为四化建设忘我工作的精神;通过文化教育,分别使学员在规定的课程上达到相当于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水平。通过技术业务教育,使学员分别掌握本工种初、中级技术工人应知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举办的各类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班,也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三、建立职工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职办学人员;有一定数量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对稳定的教材;有必需的校舍、教学设施和经费等。
四、举办职工学校要贯彻“结合生产,统一安排,因才施教,灵活多样”的办学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办学形式。企事业单位可自办、联办,也可区域办、系统办、社会团体办。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