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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失效]

  第五条 对养路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条 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组织动员,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业务技术指导由公路部门负责。

民工建勤的范围、任务和待遇

  第七条 民工建勤范围
  (一)公路两侧各五公里以内村镇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社员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社员都有建勤义务,其承担建勤义务工的数量视实际需要确定,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因病不能参加劳动者和孕妇应予免除,并不再补工。
  (二)上述范围村镇中的兽力车、人力车和机动车每年均承担二个工作日的建勤义务。
  (三)乡自行计划修建的乡、队公路和农业生产道路使用工日,不包括在上述建勤工作日之内。
  第八条 民工建勤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
  (二)公路的扫雪、防滑和水毁防护抢修;
  (三)路树的栽植、抚育管理和公路经常养护的备料;
  (四)配合做好养护路段内的路政管理。
  县、乡公路的修建,均实行民办公助,不列为民工建勤。
  第九条 民工建勤待遇
  (一)民工建勤实行“小段包干、定额管理、联质计酬”生产责任制,不给工资,只发出勤生活补贴,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八角,集中食宿的另补二角,并享受按规定应得的奖励。乡、生产队应将建勤代表工列入定额补贴人员的范围。新建改建工程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一元二角五分。
  (二)承担建勤义务的车辆,非机动车每车工日发给建勤补贴费二角,机动车每吨/公里一角。
  (三)承担干线公路养路义务的乡、生产队,有权按政策规定的比例分享公路部门投资栽植的行道树、矮林的收益,但树权归国家所有。

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 民工建勤的组织管理:
  (一)国道、省道及县公路,以乡为单位组织养路队,在公路管理员或养路工班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共同负责经常性养护。
  (二)乡公路,由乡组织沿线村镇社员建立养路队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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