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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意见的通知

  4.抓紧安装电力定量器,做好定量器的维护运行管理工作。对各地、市单电源供电的要全部安装定量器,对多电源地区也要做好工作,有计划地安装综合定量器;各地市对县和厂矿企业也都要安装电力定量器。对具备安装定量器条件而拒不安装的企业和单位,可减供或停止供电。对农灌、农副加工和农村照明用电推行三条线、三块表的供电办法,实行分类计量,分线定时供电。
  5.新用电户审批权限按省府〔198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用电负荷一百千瓦以上者,由地市“三电办”汇总,提出意见,报省“三电办”审批;用电负荷一百千瓦以下者,在总电量、负荷不增加的情况下,由地市“三电办”审批,并报省“三电办”备案。未经审批的单位,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三、实行择优供电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和《山东省节约用电实施细则》,努力搞好节约用电,优先安排质量高、能耗少、成本低、适销对路产品的用电。对能耗高、质量差、亏损大、产品滞销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凡已决定关停的企业要停止供电。
  四、限制耗能高的六种产品的生产
  对铁合金、商品电石、电解铝、电炉钢锭、生铁和黄磷等六种产品,凡经国家批准下达生产计划的企业,要根据国家产量计划生产,并按照平均先进电耗核定定额,确定全年用电量,一次下达,分季、分月调整,用完停止供电。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计划生产。上述六种耗能高的产品,未经批准严禁出口。各地市供电部门每月上旬将上月本地区生产上述六种产品的企业的产量、分配电量、实用电量、分配负荷、实际最高负荷报省电力局。
  五、加强电网调度纪律
  为保证电网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必须对电网实行集中统一调度。各地区、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做好计划用电工作,大力支持电网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地、市供电部门要按照电网的要求安装低周波、低电压自动减载装置,按规定数值投入运行,编制并逐年修订事故拉闸序位,由当地经委批准执行,报省电力局备案。
  严格调度纪律,杜绝因超负荷而造成电网低周波、低电压运行。各地区、部门和企业,都要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电网安全,若出现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应主动采取措施自行把电限下来,不要等待电网拉闸限电;电网调度部门被迫拉闸限电时,应预先发出警告,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由于拉闸限电造成的损失,由超用地区及单位负责。电力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生产、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搞好安全发供电,若发生异常情况必须限电时,应尽可能预先发出限电通知(事故情况例外)。未发生异常情况,不得随意拉闸、限电。因电力部门责任未按计划供电时,事后应予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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