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实行
计划用电包干的意见的通知
(1982年8月25日)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将山东省经委、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拟订的《关于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至于取消部分优待电价问题,将另行通知。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2〕78号文批转的《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现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计划发、供电
1.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发电计划,安全、稳定、均衡地发、供电,千方百计降低燃料消耗,降低线损,降低成本,保证发、供电质量,并切实加强运行调度管理,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按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严禁拼设备、超用燃料、超发超供电力。
2.燃料供应和运输部门要保证按计划均衡供应发电燃料,尤其在资源和运力不足的情况下,要优先保证发电燃料的供应和调运。电力部门从局到厂都要组织专门班子抓燃料调运,省局要有一名副局长负责,靠上去抓好燃料的调运工作,以确保按旬、按月完成燃料供应计划。
二、各地、市实行计划用电包干
1.电力部门要按月提出分地、市、供电区的电力供应方案,经省经委审查同意后,由省三电办公室下达执行。
2.各地、市和供电区,对省分配的供电指标实行包干使用。在分配电力时,首先应保证国家下达计划内的产品、产量的用电。在缺电情况下,应优先安排农业排灌、口粮加工、消费品生产、能源、交通运输、建材、市政生活、出口军品和国家计划内出口产品的用电。对省分配给重点企业的用电指标,各地市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市每月的电力分配方案,要在当月五日前报省三电办公室。
3.省电力部门和三电办公室要协助省经委做好计划用电的具体工作。要坚持谁超限谁,不超不限,超用扣还,节约归己的原则,实行按日考核电量、负荷,五日结算,前超后还。要认真做好调荷避峰用电工作,安排好用电顺序,尽一切可能做到限电不拉路,停户不停线,充分发挥有限电力的作用。各地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用电,也要根据上述原则严加管理。要努力提高负荷率,凡完不成负荷率计划指标的要酌情扣减下月用电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