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井下采掘工作
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5月25日)
省府同意省煤炭工业局、省劳动局拟订的《山东省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请在省属煤矿中组织试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省劳动局。
农民合同工的招收要纳入省里的招工计划。省劳动局〔81〕鲁劳社字第324号《关于为省煤炭企业招收新工人的通知》中下达的一千名农村协议工指标要按照此《试行办法》组织招收,省里不另行文。请抓紧安排落实,力争早日招收进矿,以保证今年我省煤炭生产任务的完成。
山东省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
在井下开采煤炭,条件艰苦,劳动繁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保证煤矿劳动力及时更新,促进煤矿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用工制度的精神,对煤矿企业采掘工人,除了实行固定工制度外,同时要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为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范围
煤矿的采煤、掘进(包括开拓延深)工作和煤矿基本建设矿井的井下掘砌工作,均可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农民合同工不得调往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
二、审批权限
煤矿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在中央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由省煤炭局根据煤矿需要提出分配方案,经省劳动局批准下达煤矿所在地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商同煤矿安排招收。
三、对象条件
农民合同工必须是思想进步,身体健康,热爱劳动,年满二十至三十周岁的男性青壮年;要经本人申请,社队同意,由企业组织政审和体检合格,报农民合同工所在县(区)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录用。
四、签订合同
煤矿招用合同工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企业与本人、出工大队签订。合同三方都要按规定向司法公证部门提出公证申请,履行公证手续。合同一式若干份,除合同三方各持一份外,还要呈送出工所在县(区)劳动部门、公证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