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数社队矿点不按照正常的采掘(剥)关系进行采矿,采富丢贫,采少丢多,加之开采方式落后,乱挖滥采,矿石回采率平均仅有百分之三十左右,严重地破坏和浪费了国家资源。有些社队矿点因不惜大量浪费丢失国家资源,采出矿石成本较低,就降级、降价,低价争售,不择手段地与国营矿山争夺市场。
最近,国务院在国发〔1981〕77号文《关于
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第
六条中要求“社队的采矿业要进行整顿”。为了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证国营矿山的正常生产建设,保护矿井和人身安全,对全省冶金小矿的整顿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认识。冶金矿产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采后不能再生的国家财富。保护和合理利用冶金矿产资源是国家一项极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因此,必须加强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开采利用时,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利益,又要考虑到国家长远的需要。
宪法规定,凡我国领域内的矿藏(即矿产资源)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不因土地的所有权而改变其全民所有的性质和影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和开发利用。各部门各单位在开采利用冶金矿产资源之前,必须按照山东省人民委员会〔66〕鲁地字16号文转发国务院〔65〕国经424号文批转地质部《关于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合法的申请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开采。
二、国务院〔65〕国经424号文规定,地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在省、市、自治区。据此建议由我厅负责办理全省冶金矿产资源开采使用的审批和颁发开采许可证,并检查监督冶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事项。
三、各地开采冶金小矿(包括黑色、有色金属、黄金、冶金用耐火粘土以及国营冶金矿山矿区内的其他矿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开采冶金小矿,必须先由所在公社、县、行署、市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或提出意见,然后报省冶金厅审批。
办理申请时必须持矿床及圈定的矿产储量资料和开采设计。有关图件必须是实地测量的并且是墨绘的。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开采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不得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