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省交通厅修订“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省交通厅修订
 “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60年4月18日)


  本会同意省交通厅修订“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即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厅修订“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
            处理暂行办法”请核批的报告

  为使“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在执行上对偶然捞获的物资与专业打捞的物资划分明确,将原办法第二条修订为:凡在海洋或港湾内偶然所捞获之任何漂浮或沉没物资,……。原办法第十四条变更为:凡属专业打捞单位,在海洋或港湾内进行打捞,应按照1957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公告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原办法第十四条应顺延为第十五条,其原文不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