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企业尘毒危害情况和资金集中情况,每年统一安排一次,下达执行,同时报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防尘防毒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77〕105号文件的规定优先安排解决。
  三、充实人员,加强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务院规定,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到五的比例,尽快把劳动保护专职人员配齐。已建成的防尘防毒项目,要列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配备必要的维护保养人员,保证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所有企业都要把防尘防毒工作作为责任制的一项内容,明确分工,严格管理,奖惩严明。
  四、建立尘毒检测报告制度。厂矿企业要根据需要,配备专门检测人员和仪器,对本单位的粉尘毒物定期检测,按卫生厅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前没有检测条件的,可几个企业互相协作,联合测定,或与当地卫生监督部门联系解决。地、市也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县(区)试行由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待业青年成立检测服务站担负这项工作。检测服务站为集体企业单位,自负盈亏,以服务为目的,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
  五、加强技术协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帮助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尘毒问题,合理收取费用。企业主管局和企业的科研单位都要承担一些防尘防毒研究项目。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要加速建设,早日形成一支劳动保护的科研力量。
  六、有些企业单位的尘毒危害和物理性危害因技术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上防护工程项目的,也要加强防范措施和个人防护,减轻对职工的危害。
  七、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革新挖潜工程项目,一定要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建议各级计委、建委、经委要严格把关,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计划和设计一律不予批准。审批设计及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凡设计和制造有尘毒危害的新设备,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的装置和说明,否则不准出厂。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d53477--011028ccj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