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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三、组织管理工作和技术水平跟不上。现在绝大多数厂矿企业没有配备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尘毒危害心中无数。有些企业因缺乏技术力量,直接影响着尘毒危害的治理;有些企业虽有了防尘防毒设施,但管理不善,使用效果很差。由于劳保科技工作落后,一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危害很大的化学物质,找不出有效的治理办法。
  此外,不少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还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旧帐未还,又欠新帐。
  为了尽快扭转厂矿企业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经与省经委、计委、财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建设银行和省总工会研究,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提高对防尘防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尘毒危害不解决,不但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污染环境,而且直接影响到四化建设。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遵照国务院的规定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规划。要搞好防尘防毒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各企业的行政领导,每年都要把劳动保护技措资金提取使用、安全生产和治理尘毒危害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请代表审议监督执行。对尘毒危害严重,能防治而不积极防治的企业单位,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二、解决资金来源,改进资金管理。
  (1)各企业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确保从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百分之二十)用于防尘防毒设施,并在企业财务帐上单列科目,专款专用。提取技措费多的企业,由自己安排使用;提取技措费少的企业,可由主管局(公司),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但要有借有还,不准平调,以分期分批地解决本系统直属单位的尘毒危害问题。
  (2)企业自力更生搞的防尘防毒项目,回收的原料、产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比照省经委、省财政局、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79〕鲁经字182号文件精神,五年内其收入不上交,全部留给企业用于防尘防毒和改善劳动条件。
  (3)企业留用的各项专用基金,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量拿出一部分用于防尘防毒和改善劳动条件。
  (4)企业防尘防毒项目所需资金,自己解决确有困难,主管部门调剂也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逐年从企业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取额中归还。
  (5)省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每年要安排百分之十,主要用于上缴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劳动保护项目。每年的项目由劳动部门自下而上提出意见,省经委审查平衡,由省经委、财政厅批准下达,省建行监督拨款,并通知各地、市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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