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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二、实行统一经营,充实经营网点。劳动防护用品有一定的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纯属社会集团购买商品,专业性和政策性都较强。因此,必须由国营商业劳动防护用品商店统一经营,其它行业、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经营、自销。为了做好供应工作,各地、市、县商业部门要充实、设立劳动防护用品商店、门市部、或专柜(以下简称护品商店),担任批发和驻地零售任务。零售机构重叠的要合并经营。所有跨行业经营的单位,对现有库存商品要立即编造清册,送当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和护品商店备案,由护品商店发给销售证明,自行售完为止。已签订的进货合同要立即注销,不再进货。外地来推销劳动防护用品的均由当地护品商店统一接待,使用单位不准直接购买。护品商店必须及时组织货源,保证质量要求,改进经营作风,主动服务到厂,努力保证厂矿企业的需要。
  三、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编制年度分季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当地控办备查,并根据批准的计划与当地护品商店签订供销合同。使用单位确需外出采购护品的,须经当地护品商店同意并出具证明,无证明者银行不予划拨结算。各企事业财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报销,应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和当地护品商店的发票(或当地护品商店的有关证明)报销,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准报销。在帐务处理上,工矿企业必须在“车间经费”中“劳动保护费”项目列支,不得在其他费用中开支,更不得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各主管部门和各级控办、银行、商业等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企事业劳动防护用品的开支情况,对违犯财经纪律,违犯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要视情节,给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各级商业、劳动、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后勤部门要按规定搞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发管理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经常教育职工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打击和取缔倒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活动。
  各地、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整顿,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必要的发放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经营,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既保证安全生产,又节约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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