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1年9月11日)
国务院国发〔1981〕68号文件《
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根据一九六三年劳动部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一九六四年省劳动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全省和一些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地区、部门和厂矿企业相继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商业部门也相应设立了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专业商店。粉碎“四人帮”以来,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许多地区、部门加强和改进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对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据一些地、市的调查,不少工矿企业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任意提高发放标准,把发放防护用品当作福利待遇,求多、求高、求好。有些企业用高档衣料制作工作服,有的直接发给衣料、现金,还有个别市区的许多企业印发“劳保供应券”,持券到指定商店购买衣料、毛线、鸡蛋等商品。在劳动防护用品供应方面,过去基本上由专业商店统一经营,现在是商业部门跨行业兼营。服装、皮革工业门市部自销;土产、旧货、物资回收、委托商店、烟糖合作店、代营店、甚至药材门市部也经营。上述部门有的还张贴广告,赶集设摊,与厂矿企业挂钩,广泛推销。有些社、队企业非法套购各种纺织原料和棉布,生产质量低劣的工作服等防护用品,以种种手段高价推销。由于经营混乱,使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失去了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给滥发劳动防护用品开了方便之门。
遵照国务院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恢复和健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性措施,应与职工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分开。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制度,以及原省劳动厅、劳动局制定、批准和下达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违反有关规定,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发放现金、衣料或“劳保供应券”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纠正。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如果需要补充修改,应由省企、事业主管部门调查提出意见,报省劳动局会同商业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