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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关于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的通知
 (1981年3月3日)


  在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过程中,我省将停缓建一批基建项目和关停一部分企业。为了妥善安置这些单位的职工,促进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现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安置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职工,一定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这些单位,在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排之前,要保持领导班子稳定和正常的指挥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不要调动,职工不要放长假回家自谋生活。
  二、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照发基本工资和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资金来源和财务处理,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经批准仍由街居管理的县、区以上的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如果本单位经济条件允许,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的办法发给基本工资和补贴。受经济条件限制不能照发基本工资的,可酌情减发。为了不使这些职工的生活水平降低过大,除原享受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照发外,减发后的工资不要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按比例计发的月工资额,正式职工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学徒工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资金来源,除组织职工从事各项劳务取得的收入外,先用本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历年积存的公积金或其他可以动用的基金解决。按上述标准发放,企业仍有困难的,可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补助。
  派往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国家干部(含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全民所有制职工,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发给基本工资和补贴。原有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安排在社队企业工作的,应按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发放办法办理。
  当前,国民经济正处于调整时期。现有的街居办(包括五七工厂、家属工厂)集体所有制单位,一般不再批准升为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由地、市报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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