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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
 〔1983〕153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1月21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即国发〔1983〕153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工业品出厂、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目前已有分等定价办法的工业品,原则上应继续执行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不合理的,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其中重要产品,应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目前没有分等定价办法的工业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同级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参照近几年的考核评比情况,共同研究,分期分批划分等级,制定作价办法,下达执行。
  二、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要在价格上给予加价鼓励。以各该普通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加价幅度暂定为:获国家金质奖的产品,在百分之十五以内;获国家银质奖的产品,在百分之十以内;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经委批准的优质产品,在百分之五以内。获国家金、银质奖产品的具体加价金额,由生产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报省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经委批准的优质名牌产品的加价,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凡实行加价鼓励的产品,出厂、销售价格应同时加价。加价期限,从被批准为优质产品并确定加价时起,至下次质量评比结束时止。再次评比仍保持原有称号的,可继续加价;产品质量下降失去优质名牌称号的,应即取消加价。在两次评比之间,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复验,产品实际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标准的,应及时取消加价。为了适应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和保持物美价廉的优势,生产企业对优质名牌产品也可以不加价,或者降低加价幅度,但应注意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
  三、全国新产品、地方新产品和改进型新产品,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应按新产品定价。试制试销阶段,一般应以企业的试制成本为基础,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制定试销价格;有的新产品可规定较高的试销价格;有的新产品试制成本较高,按上述原则定价不利于推销时,也可规定较低的试销价格,需要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生产企业制定,报上一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新产品试制计划规定的少数重要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批准。试销期限一般为一年,最不多超过二年。试销期满后,应按物价管理权限,根据企业批量生产后的合理成本、试销价格被买方接受的程度、相关产品比价和实际质量情况,及时制定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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