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后,要继续贯彻执行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并在此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以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指导消费、调节供求。因此,对小商品价格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凡供求关系基本平衡的,应根据比质比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合理定价。
2.名牌、优质产品,要实行优质优价,价格水平可比一般产品高一些,以鼓励企业坚持优选原材料、精细加工,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产品风格。
3.供不应求的新品种、新花色,凡从外地很难调入的,为有利于促进当地产品多产多销,上市初期价格可适当定高一些;随着生产成本的下降和供求的缓和,再把价格降到合理水平。
4.凡国家无原料供应由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生产的小商品,定价可以适当高于牌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价格。
5.花色式样过时、积压滞销的,要及时降价,促使企业转产适销产品。
6.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不许国营和集体经营单位单纯为扩大流通领域的各种差价而大范围地大幅度调整价格,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随着厂销价格的调整,把流通领域中的各种差价调整合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具体布置落实小商品价格政策的工作。各地、市、县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指导、监督小商品定价列为自己的重要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推动、监督有关单位落实价格政策。地、市、县物价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规定当地生产的某些小商品的利润水平和批发零售企业经营小商品的地区差价、进销差价、批零差价的最高幅度;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对某些小商品价格进行衔接平衡。各地、市要解决好小商品生产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渠道,严格控制原材料价格,以维持小商品正常生产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五、小商品实行企业协商定价,是物价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地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放开小商品价格工作中,既不应由于不必要的顾虑而放不开手脚,也不能撒手不管,放弃领导。小商品价格越是放活,越要加强对企业的定价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监督企业认真执行物价政策,用好定价权,使小商品价格既不背离国家的政策要求,又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并要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协商定价工作的经验。对小商品价格进一步放活后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为了掌握小商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各地、市物价部门要于每季后十天将小商品厂、销价格的调整情况统计上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