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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10月20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即国发〔1983〕136号文件),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步伐。我省的小商品价格前两批已放开三百七十九种,这次再放开五百八十六种(详见附表)。三批合计为十类九百六十五种。这样,省掌握的可以放开的小商品品种已基本放完。因此,今后全省不再统一规定放开的小商品品种目录。各地、市可在规定的大类范围内根据当地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增定放开的品种。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后,把应当放开的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棉织品、民用小五金、民用小交电、民用小化工、小日用杂品、小食品、小药品、小农具和民族用品中的小商品等十一类小商品,全部放完。各地、市增定放开的小商品品种,应报省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改革小商品的定价办法,把小商品价格放活,以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和多种流通渠道进行生产和组织流通的要求。凡是放开的小商品,购销双方,包括工商之间、工贸之间、批发企业之间、批发同零售企业之间、国营同集体、个体经营者之间,都实行协商定价,不受现行的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等办法的限制。工业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出售小商品,应按照合理成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同购货方协商定价,并可根据交易数量大小,实行批量差价。商业选购和工业自销的小商品,工商企业要加强协作,把销售价格衔接好。
  对放开的小商品,国营商业内部调拨作价,是实行按批发价倒扣办法,还是实行按进价加费用和利润的作价办法,或者两种办法兼用,由各地市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种小商品产销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但小药品价格放开以后,在产地对销地实行送货制的调拨作价办法未改变以前,销地不加地区差价。
  国营、集体或个体的零售企业,不论是从工业企业,还是从当地、外地批发企业采购放开的小商品,都可以按进价加批零差率自行定价。从外地进货的可另加地区差价。需要拆零出售的小商品,零售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拆零差价。零售企业之间由于进货渠道不同和成本高低不一,有些小商品在同一市场卖价可能不同,这是允许的。但是,不得以零售价格购进再加价转卖,抬高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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