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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
 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9月10日)


  国务院国发〔1983〕123号文《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各部门,要立即对承担国家和省主要统配物资(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煤炭、汽车、废钢铁、纯碱、烧碱、硫酸、轮胎等)生产任务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和供货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请按附表要求逐级上报,由地市计委和省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于九月底前分别报省计委、省经委、省物资局。
  二、确保完成统配物资生产和分配计划。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生产任务的企业,在未完成国家和省分配、上调任务之前,不准擅自动用或截留产品。今年欠订、欠供的产品,按企业隶属关系扣减有关地、市或省主管部门当年或下年度的供应指标。
  三、生产国家统配物资的企业,自销产品的范围和比例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企业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计委批准后执行。完不成国家和省生产和供货计划的,一律不准自销。
  四、各级物资部门,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基建和技措项目,要集中物力,优先安排供应,要把通过清理压缩下来的基建项目占用的物资,及时调拨给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对适销对路和国家重点产品的生产所需材料,要千方百计保证供应。对消耗高,质量低,无销路的产品,在物资供应上要严格把关。对计划外项目,一律不供应统配物资。
  五、物资部门要主动协助企业和主管部门搞好市场预测,安排好原材料供应;企业和主管部门,也要按规定向物资部门提供合同执行情况,使物资部门随时掌握供应合同执行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省政府责成省计委会同省经委、省物资局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23号文及本通知的情况,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他们联系。

附:一九八三年统配物资计划执行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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